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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能始终不认罪?

发布时间:2025-11-12 03:09:44    作者:小编    点击量:

  当事人辩解稳定性的表现可以分为几种:稳定认罪、稳定不认罪、从不认罪到认罪、从认罪到不认罪以及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反复。这五种表现都很常见,可能同时体现在一个案件中的不同当事人的表现中,也可能体现在某一个当事人在不同讯问笔录、不同诉讼阶段的表现中。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始终稳定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如交警部门设卡查办的醉驾案件,当事人往往会稳定认罪;如被监控录像全程拍摄下来的盗窃案件,当事人也往往会理性选择稳定认罪,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如当事人心虚,认为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证据已经很充分,没有辩解的空间,担心抗拒从严,只好坦白从宽。

  官某归案后稳定地供述全部的案件事实,且始终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从宽处理,给他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答:因为当时我们有说好要一辈子在一起,而被害人并没有履行承诺,背叛我们的感情,所以我便有了想杀害她后自杀的想法。

  答:在此期间,我的个人生活状态及精神状态都是正常的,我能正常地社交及生活,只是每当我想到我和她的问题,我就会控制不住自己。

  答:我杀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2023年1月19日23时30分左右,地点在被害人家她的房间内。

  答:第一刀没有刺中,其他4刀都是在刺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两刀刺中她的喉咙,其余两刀分别刺中被害人左右颈动脉。

  答:那是一把长约26厘米的剔骨刀,刀刃大概15厘米左右,刀柄是木质的,刀柄长约11厘米。

  答:那把剔骨刀是我于2022年11月通过自己手机某宝账号购买的,价格是五六十元,但购买的具体时间忘记了。

  答:因为剔骨刀比较锋利,而且买时我就开始想伤害她了,所以才在某宝上买那把剔骨刀做准备。

  该案官某归案后,将杀人事实经过全部如实供述,每一次讯问笔录都稳定一致。会见时,他也坦言其对杀害了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没有什么可以否认或辩解的。他表示当时冲动下做出错事,现在很后悔,所以他选择坦白从宽,希望自己的坦白能保住一条命,换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即便最终法院判处他死刑,他也是罪有应得,没有意见。

  当事人面对刑事危机时,坚决、稳定地不认罪,始终作无罪辩解。这种案件当事人往往给自己的行为找到了合理的辩解,他坚信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对指控始终不服气、不接受。总体而言,这种案件常见结果有两种:一是认罪态度差,被酌情从重处罚;二是获得比较好的结果,甚至无罪的结果。

  境内A公司及其境外母公司AA公司、境内B公司及其境外母公司BB公司,进行四方交易。交易的本质是境内A公司向境内B公司销售货物,但是他们采用保税区“一日游”的方式,将境内贸易变成了进出口贸易。境内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境外的AA公司,境外的A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境外的BB公司,境外BB公司再将货物销售给境内的B公司。只是所有出口、进口报关资料都由境内A公司和境内B公司准备,后交给报关公司的报关员负责报关。实际上,出口和进口资料,都是由A公司的行政文员制作好发给报关公司的报关员,报关员核算后将进口部分资料发送给B公司,B公司负责联系盖章,然后将资料回传给报关员,报关员再进行报关。为少缴税款,A公司与B公司合谋,让A公司行政文员准备进口报关材料时,按照出口价40%的价格制作进口报关资料。案发后,A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B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被指控低报价格走私,涉嫌偷逃税款30多万元。

  报关员也被侦查机关带走配合调查询问。此时,报关公司、报关员面临极大的刑事危机,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认定为低报价格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报关员作为直接经手人,他的表现对他自己以及报关公司的刑事危机处理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答:我在××时间入职××报关公司,主要业务是和公司客户对接,核对客户进口、出口报关资料,将资料录入“单一窗口”系统,完成我权限内的申报工作,后续由有报关员证的人员完成正式申报工作,我的工作就是在正式报关前录入工作相关资料。

  答:我知道,A公司有出口××产品给AA公司。这两家公司在我们报关公司办理的报关业务,我具体跟进这块报关业务。

  答:好的。出口是A公司销售给AA公司,进口是BB公司销售给B公司。每次都是A公司的行政文员通过微信将出口的相关资料,以及B公司要进口的没有盖章的购销合同、进口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发给我,我再将进口的资料通过邮件发送给B公司核对,需要他们安排境外BB公司在购销合同、发票、装箱单上盖章。我收到盖章的资料后,才可以办理进口手续。

  答:不需要。进口价格和出口价格都是A公司制作好的,我只需要核对我刚才说的情况,各种资料之间不要有矛盾的地方。

  问:你们报关公司或者你在帮助A公司、B公司办理出口、进口业务,有没有额外多收取费用?

  问:你在报关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报关业务的人员,是否知道一般贸易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价格?

  答:我于2020年××月进入报关公司上班做报关文员,主要工作就是核对报关资料,提供给报关员报关,申请报关单,我知道一般贸易进口要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价格的。

  问:这毕竟是同一批货物,出口、进口两个价格,而且进口价格明显比出口价格低,你觉得正常吗?

  作为办案机关锁定的重大嫌疑人员,报关员无疑面临重大的刑事危机。报关员始终坚持无罪辩解,认为他不知道低报价格进口的事情,深信交易的价格都是真实的,他们只是提供报关服务,收取正常报关费用,没有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犯罪。最后,该案办案机关没有对报关公司及报关员刑事立案,仅将境内A公司和境内B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抓获,追究他们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该案是充分体现当事人稳定不认罪的典型案例。

  在遇到刑事危机的初期,很多当事人往往还存在一点侥幸心理,不愿意认罪。这既可能是他对案发概率可能性低、取证难度的自信,也可能是源于他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理论自信,还可能是源于对自己对能摆平刑事案件的能力和关系网的自信。诸如此类原因,当事人对于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抱有侥幸心理,因而不会马上认罪。但是,归案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利弊分析等各种审讯方式方法,当事人心理防线被突破后,就可能会认清形势转而认罪,从不认罪转为认罪。

  林某在其店铺内销售假冒××欧等著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手表,办案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被害单位委托的打假人的带领下,对该店铺进行突击搜查。办案机关在现场查扣了大量假冒产品。林某得知店铺被查扣时,主动到该店铺找公安民警了解情况,然后就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局接受调查。

  林某在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接受讯问时,都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没有销售相关假冒商标的商品。直到办案机关将被查扣在案的假冒产品拿出来,并明确告知林某,即便林某不供述,现有证据也足以证明其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拒不认罪会从严处理。在接受普法教育后,林某承认自己确实通过该店铺销售了一部分高仿手表。

  本案林某经历了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过程,引发其是否构成自首的争议,即林某自动投案但第四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当天林某主动返回涉案店铺了解情况,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系主动投案;投案后,经过普法教育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也未再翻供,属于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自首应同时符合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律师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证实林某得知自己店铺被查后仍主动回到档口,属于自动投案。但林某到案后,在前三次供述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林某不构成自首。

  法院裁判认为,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林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查处涉案店铺,仍主动返回档口向公安人员投案,是自动投案,但林某在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案发当天公安人员已当场缴获涉案赃物,故林某不是自首。

  该案林某经历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转变,其虽然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但由于缺乏对罪与非罪、罪责大小、是否认罪的知识和经验判断,导致未能妥善处理刑事危机,未能争取到自首情节。如尽早得到专业意见指导,林某可能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当事人归案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普法教育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当事人在后续某一个时间节点就开始不认罪,认为其没有实施犯罪、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这种从认罪到不认罪的情况普遍存在。部分原因可能是当事人的认罪笔录形成过程不合法,如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部分原因可能是当事人不甘心认罪结果,还想充分行使辩解权利,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部分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现认定其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还有辩解的空间;部分原因可能是当事人无法承受被定罪量刑的结果,无论不认罪的辩解是否有效,都要努力为自己进行无罪辩解。不管什么原因,当事人从认罪到不认罪,要推翻其曾经的认罪供述,难度是比较大的。

  1997年7月3日、10月29日、12月12日,某市新某镇、赤某镇连续发生三起抢劫杀人案,作案手法残忍、性质恶劣。这名凶手每次都选择在深夜、人烟稀少的地方作案,当时侦查技术手段有限,破案难度极大,案件迟迟未破,且连续发生三起。一时间,小镇出现连环杀手的消息让附近居民人心惶惶。警方很重视,立即对附近区域加强外来人员的清查、布控工作。1998年1月3日晚上,湖南某市过来打工的刘某和工友发生纠纷,治安联防队员搜查时,发现刘某身上有一些摩托车钥匙,刘某又没有摩托车,因而将他扣留。天亮后,刘某被扭送到当地派出所。1998年1月4日开始,民警对刘某进行讯问。几天时间里,刘某交代了盗窃、抢劫共二十几宗的犯罪事实,其中包括伙同张某等三人在1997年4月、7月、10月、12月实施的几起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几次讯问笔录都稳定认罪,讯问笔录显示刘某详细供述了每一次犯罪的事实经过。然而,从一审庭审开始,刘某就不认罪,刘某认为并不是他做的,他从来没有抢劫杀人,认罪的讯问笔录是其遭受殴打所致。庭审笔录显示:

  法官:现在进入法庭调查,就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被告人提供的证人在庭后调查。

  一审开庭草草结束,庭后也没有办案机关对刘某提出的证人线索进行补充调查取证。一审法院裁判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法院改判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判生效后,刘某不断申诉,服刑完毕后,其也继续申诉。刘某始终认为,在侦查阶段所做的讯问笔录都是遭受刑讯逼供所导致的,他不认罪,他没有抢劫杀人犯罪行为。直至现在,刘某都还在申诉中。

  该案当事人刘某经历了从认罪到不认罪的过程。由于侦查阶段有多次刘某认罪的讯问笔录,且刘某全部都签名确认,后续辩护过程中,刘某及其律师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刑讯逼供等足以推翻其有罪供述的线索、证据及理由,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在申诉时,申诉复查的经办人也要求刘某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刑讯逼供,要求刘某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罪供述讯问笔录不合法、不真实。然而,当年的审讯工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无法核查其是否遭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法院能做的唯一核查工作,是让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以及找到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确认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对于审讯刘某时有无对刘某进行刑讯逼供。侦查机关给出的答复是,侦查人员审讯刘某的过程合法合规,并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不断反复。如当事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认罪态度不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认罪态度反复,辩解内容反复;或者在同一个刑事诉讼阶段就已经出现认罪态度反复的情况,如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出现认罪与不认罪的反复;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认罪与不认罪的态度反复;在法院审判阶段当庭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等。当事人辩解不稳定,会让其辩解的可靠性大打折扣,而且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会产生较大影响。

  纪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承认知道酒店有人卖淫的事实,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又否认知道酒店容留卖淫人员卖淫的事情,一审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且没有认定其自首情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阶段,纪某再次表示认罪,承认知道酒店有人卖淫的事实。

  重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原一审庭审中,当庭翻供,因此被告人仅有主动投案的情节,没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即使在重审一审中再次认罪,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重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本案被告人应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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